新疆计划生育领取光荣证家庭保健费30年未调
中新网乌鲁木齐2月22日电(朱景朝)记者22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颁布实施后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但其中关于领取《光荣证》的家庭保健费政策一直未作调整。
记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看到,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领证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称,给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的政策针对的是城镇居民,从1982年开始实施,30年一直未调,“因为涉及的家庭数量大,保健费调高势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新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经费来源是一个大问题。”
该工作人员说,30年来每月10元保健费的政策总体讲落实的不够理想,主要原因是经费渠道没有保证。公务员系统和事业单位没有问题,私企、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保健费落实不到位,不过2010年新疆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对于无业者的保健费由各地州市财政负担,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据了解,在最近几年召开的新疆“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就提出增加领证家庭保健费的建议,其理由是每月10元对光荣家庭的奖励已显得不够。
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奖励扶助处处长武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些年全国各省市计生委都向国家计生委反映过保健费低的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将保健费定在夫妻双方各5元参照的是一级工资的标准,对领证家庭还是有诱惑力,但现在涨多少,参照什么,各省市说法不一。但国家已经在上海、浙江等地试点将保健费改变为保险费发放给夫妻双方。
“目前,各省市及各县市都在根据财政情况探索计生政策利益导向,以更多惠及于民。新疆计生政策条例作为地方法规的修改需人大审议通过,目前还没有进入议程中” 武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