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山企业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中新网太原3月1日电 (赵静 通讯员 王红杰)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山区、丘陵面积占山西省总面积的72%。境内沟谷发育,地形高差变化大,地质构造复杂,加上降水量集中,极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3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指出,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涉及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矿山企业,必须根据危险性评估报告,负责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据介绍,仅1999~2006年,山西调查发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的6642处为已经发生的灾害,这些地质灾害共造成157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53423万元人民币。
《条例》中要求,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而且,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在地质灾害治理方面,《条例》中明确,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