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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物管对管区内部分安全事故负责

2012年03月29日 21: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3月29日电(刘贤)《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9日在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官方解读称,《条例》将安全防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明确。此外,《条例》还就业主大会对共有部分以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行为作了规定。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举例解释,比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车失窃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约定履行巡逻、检查出入人员等责任,则对失窃事件负有一定责任。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刑泸生表示,安全事故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法律责任由司法部门认定。

  据王希龙介绍,某些楼盘电梯间广告、大型广告牌等业主共有区域一年的广告收入可达100万元以上。《条例》对相关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受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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