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规定农民工工资须做到月月清并公示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四川眉山市人民政府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农民工的工资不仅要做到月月清,而且“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要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职工监督。”
眉山市出台的《意见》规定,从2012年4月起,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意见》中还对如何“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离”“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违法用工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及“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或开工许可证,降低相应资质和信贷等级,不予办理年检、注销等手续,不予评先晋级。
“出台《意见》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企业要把工作做在平时,避免到年终再集中为农民工讨薪的现象出现。”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万高说。(陈健、姚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