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厅严肃纪律出台“廉洁自律”规定
中新网太原12月13日电 (宋立超)13日从山西省公安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省内各级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强化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警,山西省公安厅专门制定出台《山西省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警若干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据了解,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指县级公安机关科所队副职以上干部、公安现役部队副营职以上干部,公安机关下属事业、企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严禁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或授意办案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安排、纵容、默许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严禁违反车辆配备和管理规定,公车私用,耍特权、逞威风,开“特权车”、“霸道”车;严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参与、变相参与社会黑恶势力活动或充当其“保护伞”等,共十条涉及多个方面的“禁令”。
《规定》列出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了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的细节。处分的执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依纪作出处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
据介绍,《规定》由中共山西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驻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