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践是《旅游法》支撑 立法调研组五下海南(图)
《旅游法》出台 “潜规则”出局
海南旅游拒绝“游在囧途”
4月25日,酝酿了3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不但对当下最受关注的零负团费、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工资等热点、敏感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还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关注。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中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
今天下午,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特意给省长助理、省旅游委主任陆志远发来致谢短信:海南的实践之样板和多次接待调研,是此法形成的重要支撑。真诚致谢!
“《旅游法》的出台恰逢其时,对旅游全行业来说都将发挥巨大的精神助力。”陆志远坦言,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旅游法》的出台对海南更有着特殊的意义,今年是海南旅游市场整治年,我省将更好地依法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推动海南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立法调研组五下海南
海南实践是《旅游法》重要支撑
昨天获得通过的《旅游法》,被业界称之为“三十年磨一剑”。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然而,对于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旅游业,当时的社会各界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认识有不少争议,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那一年,海南刚刚建省办经济特区。尽管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将海南列为全国7个重点旅游区之一,但直至1996年,省委、省政府确立“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方针,旅游业才成为海南重点发展的龙头产业。
凭借着中国唯一热带岛屿省份的优势,海南旅游业成为中国旅游发展的风向标和窗口,在领跑中国旅游业的同时,各种矛盾和困扰也在海南体现得尤其明显。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困扰?
拥有大特区立法优势的海南开始尝试通过旅游立法来推动旅游业向前发展:1995年,海南出台国内第一部地方旅游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中国加入WTO后,借鉴世界许多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旅游管理条例》修订为《海南旅游条例》。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条例当时内容极具前瞻性,许多规定都是国内首次提出,如
“外省市旅游企业可直接组团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与本省旅行社享有同等待遇”,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我国旅游业实行地接的传统做法。
“但是,由于旅游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行业,海南制定实施的这些旅游法规,在面对跨区出现的纠纷、矛盾时,往往很难发挥出效果。”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坦言,海南作为一个以地接为主的旅游目的地,出现的不少问题、矛盾往往与客源地市场密不可分,此时,海南的地方法规效应就很难显现。
但海南在旅游立法方面的步伐却没有放慢。2011年,我省集中出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等5部旅游法规;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又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两项涉及旅游住、行等关键环节的旅游法规,在全国率先将旅馆业、旅游客运管理等纳入法规管理轨道。
“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海南的这些尝试和实践,是非常有益也是很有价值的。”陆志远说,在《旅游法》起草阶段,国家相关部门5次组织赴海南调研,调研内容从组织架构到市场监管、旅游规划等多个方面。
去年底,全国人大又专程赴海南,分别在三亚、海口举行了3次《旅游法》立法调研座谈会,重点了解省旅游委的主要职能及运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情况;对景区、购物场所等的价格监管情况;对治理零负团费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的建议……不但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汇报,更广泛听取我省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我是实话实说,提了意见也发了牢骚!”一名曾参加调研座谈会的海南导游坦言,比如“零负团费”的整治,其实就包含了国人的消费心态、中国人情社会的现状等多方面问题,绝非旅行社或导游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海南在全国率先成立“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并将其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做法得到认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坦言,旅游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重大难点问题。旅游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20多个部委,涉及110多个产业。但同时旅游法不仅属于晚到立法,国家旅游局在国务院序列中也仅属于副部级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在详细了解海南省旅游委主要职能、运作机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颁布的《旅游法》明确规定:对中央机关、国务院序列的,要成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部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