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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在民校收编中伤痕累累

2010年07月01日 14:2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以一种地域性的“小公平”损害了社会整体性的“大公平”,公开招聘的形势包装的却是封闭、狭隘的心态,实在已走向了公平的反面。收编民校的做法,所谓的合法、合理、公平,也许正好暴露其合了下法而有违上法,合了小理而违大理,维护了“小公平”而伤害了“大公平”的实质。

  6月28日,华师南国实验学校突然被宣布收归公办,全校99名教职工饭碗不保,近800名学生“无王管”。6月29日,天河区教育局回应称,收编乃校方主动提出,接收方案正待区政府批复。天河区教育局即日起面向全社会为华师南国实验学校公开招聘教师,该校符合条件的老师可参加应聘。但99名教师中符合招聘条件的不到10人。(6月29、30日《羊城晚报》)

  天河区教育局宣称收编是应学校之要求且符合规定,老师集体下岗不是“被炒”而是“合同到期”,同时还给出了该校教师可参加重新应聘的出路。似乎如此收编既合法、合理又显得公平。果真如此吗?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九条更明确:“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是同等的,没有高低之别,民转公式的收编又有何意义?只需像对待公办学校一样对待民校即可。据此,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做的,是对民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况且,从教学基本条件、受教育的公平以及教育均衡的角度,民办学校在办学条件和教师职业资质等方面也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否则如何获许开张?可是,现在主管部门要收编正办得红红火火的民校,转眼之间就说民校的师资根本不合格、要全部推倒重来。这些言行,不仅与全国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己当初的许可相矛盾,还有公然歧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之嫌。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广东省的实施办法,都明文规定了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要求。根据这些条文及其精神,也就是说教育部门本就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师的职业资格及培训等行指导和监管之责。如果说教书经年、颇有成效的教师都达不到教育部门要求的职业资格,那就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失职,是对教育事业和受教育者的不负责任。现实中,民办学校教师职业资格的监督或许存在一定难度,但这不是疏于监督的理由,而是工作改进和创新的契机。

  至于教师反映“招聘条件太苛刻”,实际上不仅仅是苛刻与否的问题,而是在“面向全社会招聘”公平旗号下隐含明显的歧视:例如,此次公开招聘的范围是具有当地常住人口户籍的中小学骨干教师,招聘条件限定“年龄限40周岁以下”等等,前者实质上是一种“地域保护”或地域歧视,而后者则涉嫌明显的年龄歧视。地方文件也不应违反就业公平这一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以一种地域性的“小公平”损害了社会整体性的“大公平”,公开招聘的形势包装的却是封闭、狭隘的心态,实在已走向了公平的反面。

  收编民校的做法,所谓的合法、合理、公平,也许正好暴露其合了下法而有违上法,合了小理而违大理,维护了“小公平”而伤害了“大公平”的实质。在此种思维和逻辑中,不仅民校教师及学生的权益被漠视、被损害了,倘若因此影响了学校教学的平稳过渡和社会和谐,则公众权益也难免受损。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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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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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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