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作出新规定,要求已批准设立的有关学校要努力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达到新的设置标准,到期未达标者将给予限期整顿、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降低办学层次等处理;对今后申请新设民办学校,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将不予受理。
石家庄规定,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应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计划规模人数应达到500人以上。
该市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资配备、校舍面积、教学设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学校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专业课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少于40%;必须要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举办者应有与建校、办学相适应的运转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学校初设时教学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100万元,具备办学条件后的启动资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 (记者 周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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