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男生小孙被指在英语补考时找人替考,遭到学校开除。小孙认为处罚过重,将学校告上法庭。17日上午,此案在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小孙一方认为学校仅依据校规开除学生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处罚程序中也存在诸多瑕疵,要求学校撤销此处罚决定。学校则坚称,校方是依法开除学生。庭审中,双方争辩十分激烈。
今年9月13日,小孙接到《大连某学院处分决定告知书》。告知书称,小孙在2010年9月11日上午举行的《实用英语四》科目补考中找本专业王某替考,违反了《大连某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大连某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4款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小孙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如小孙对此有异议,可到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在17日上午的庭审中,学校为证明小孙在考试中存在作弊事实出具了5份证据。分别为考场记录、试卷及答题纸、伪造的学生证、教务处关于考试作弊情况的通报、监考人员关于考生作弊情况的描述。校方称,考场记录记载小孙在考试中作弊;试卷及答题纸上有替考者王某写下的小孙的名字;学生证上的个人信息是小孙的,但上面的照片却是王某;教务处对此作弊行为进行了通报;当天5名监考、巡考人员也对孙某等人作弊及“案发”经过进行了详细描述,这些都足以证明,小孙存在作弊事实。
小孙的代理人,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敏对这5份证据却持有异议。王敏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但考场记录既无小孙的签名,也没有监考人员的亲笔签字,其形成时间也存在疑点,不具备证明效力。
在举证期限内,校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试卷及答题纸上“小孙”的签名是何人书写、何时书写的,因此认定是王某替小孙答题缺乏依据。
庭审中,校方拿出教育部2003年发出的504号内部明电,明电明确要求各高校,“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应开除学籍”。王敏却当庭指出,教育部的这份内部明电已被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废止。
“至于该校的《考场规则》则公然与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抗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替考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但被告的《考场规则》却规定:对替考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是‘可以开除’,一个是‘开除’,明明教育部要求的是视情节可开除也可不开除,但被告却对该规定进行‘拔高’,属于加重处罚条款。”王敏说。(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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