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经过4年多的努力,日前,《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经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学校安全工作原则。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韩延平 记者 廉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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