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民办学校信用体系,其相关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若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办校在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前,需在有关部门备案。未备案且逾期不改的,处最高5万元罚款。同时,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且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
条例规定,民办校增设或变更办学场所需事先备案,擅自将校舍改作他用的最高罚款10万元。记者马庚申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