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前日提交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与去年11月提交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条例(草案)相比,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进行了多处修改。
分险种为学生参保
草案中,教育部门应组织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缴纳的规定,曾引发社会关注。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修改,将“校方责任保险”修改为“与学生人身伤害相关的保险”,具体险种由武汉市教育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商定。
在分组审议时,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庆平认为,校方购买保险,当学生出现人身伤害时,容易出现久拖不决、久裁不决的情况。他建议,中小学校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市、区政府买单。
体罚学生或受行政处分
记者注意到,在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修改稿还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如有上述行为,或者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将单独立法
草案规定,幼儿园安全工作及相关活动可参照此条例执行,但基于幼儿园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智力、辨别是非的能力与中小学生相比有明显差别,草案修改稿将该规定删除。
这一修改引发不少异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庆福就提出,删除这一规定,不利于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对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将计划对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工作制定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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