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天开始正式施行。
《条例》在提出一些规范办学行为具体规定的同时,还特别针对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提出了一些扶持与保障性的对策,如:明确规定政府要在资金上对民办教育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在金融支持方面,民办学校可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提供贷款抵押,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低息或者贴息贷款。《条例》还在校长聘任、教师聘用、工资福利等方面赋予民办学校更大的自主权。 (记者 张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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