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哈市自主创业人员税收扶持政策认定办法》,即日起执行。《办法》规定自主创业人员从认定时起3年内每户每年可享受8000元为限额的税收减免政策,还首次把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扶持范围,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均可予以认定。
据介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认定条件
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推拿、网吧、氧吧经营的,不属于税收政策扶持范围);创业人员未享受过相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三类创业人员须参加社会保险。
●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人员。
●申请材料
创业人员本人须出具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新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二)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三)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出具毕业证。
●申请程序
(一)创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创业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区、县(市)就业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实后按以下方式认定:
1、对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注明认定时间,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和经办人员工作名章;
2、对毕业年度高校生在校时创业的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注明认定时间,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戳记和经办人员工作名章。(记者 刘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