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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属违法行为

2011年04月30日 02:55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向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从明天起,这些都将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关行政处分。昨日,市教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从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相关情况。

  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雅棠说,《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是对1998年我市制定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已于今年3月25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共有8章66条,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部分,强化了政府责任和均衡发展,突出“人民教育政府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精神”以及“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

  “新条例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陈雅棠说,条例规定严禁教育行政部门以升学率考评学校、学校以学科考试成绩考核教师、教师以考试分数评价学生的行为。

  学校必须是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堂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更加注重培训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义务教育不收择校费

  在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上,新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条例还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

  学校不能下升学指标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老师都分别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都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例如,对于学校的法定处分情形有: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分设重点班或非重点班;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向老师下达升学指标或类似指标任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或者未按规定公布的等18项。

  教师有偿补习要解聘

  新的《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在首次对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教师包括有偿补习在内的6类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这6类行为包括: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支教的;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的。

  记者 汤寒锋 实习记者 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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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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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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