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县夏庄镇某小学老师在上课期间,利用为学生批改作业之机,猥亵十余名女学生。被家长告发后,莒县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莒县夏庄镇某学校小学教师王某依法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判决,该小学教师被判刑3年。
2010年中秋假期时,张女士无意中从正在上三年级的女儿口中得知,女儿的语文老师在上课时曾把她叫到讲台上,右手伸到她的内裤中,张女士听后非常恼火。假期一结束,张女士便到女儿就读的学校去找学校的老师理论。通过询问女儿所在班级的女同学得知,竟然有十余名女学生都曾被其语文老师“欺负”。
2010年9月29日,张女士到莒县公安局报案。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学校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涉嫌猥亵儿童罪供认不讳。
经查明,2010年9月中旬至9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在其任职的学校教室里,利用上课为学生批改作业之机,分别将庄某、丁某等十余名学生多次叫到讲台上,以讲台为遮掩,右手伸入女生裤内对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他还在四年级教室,将该年级女生叫至讲台或与其同桌,对该班的女学生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20余岁,大专文化,莒县夏庄镇某村人,2010年8月28日到该校任教。被害人均为小学三四年级学生,大部分八九岁,其中年龄最小的至案发时刚年满7岁。经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徐艳 通讯员 董芳 朱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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