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做往返跑时,一学生由于自己动作不协调,不慎摔倒受伤。其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最终,因学校对受伤学生采取的措施不及时,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 2009年12月28日上午,学生林某在上体育课时,负责体育课的老师要求学生跑步,因校园操场在修塑胶跑道,只能在不平整、狭窄的操场旁边的过道上跑步。就在老师监督跑步的过程中,林某不慎摔倒小手指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的体育老师只是给受伤的林某搽了点红药水,之后将林某送至家中。直到林某家人回来,才将林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林某为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并实施骨折内固定术,住院8天,共花去医疗费6533.05元。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伤残九级。
事后,林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学校,认为学校推卸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林某的损失。因学校拒不支付任何费用,林某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林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7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学校辩称,林某受伤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义务。林某受伤是因为不慎绊到其他同学的脚后跟自己摔伤,林某家长提出的赔偿理由与事实不符。
后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林某家长所诉基本属实。经重新鉴定,林某伤情不构成伤残。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学校的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学校操场东侧的水泥道路上往返跑步,并无不当。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林某在跑步中由于动作不协调受伤系意外事件,双方对林某所遭受的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林某受伤后,学校并未及时将林某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回家,其应急抢救机制不够健全。
根据林某的受伤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学校应承担林某的部分损失。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林某人身损害费用总计6296.19元,由学校承担3777.7元,并判决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某。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学校承担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受害方承担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虽然未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在学生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学生到医院检查、治疗,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针对本案事实,依据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原被告依法应共同分担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法院裁决。(魏长根 梁俊 记者 熊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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