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北大至今未制定章程 高校章程基本雷同
本报记者辛红
既然法律早有要求,为何各高校仍我行我素呢?
业内人士分析,原因之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新设立的学校必须制定章程。不少高校并非近年来才成立的,有的已是百年老校,比如北大、清华。
据悉,北大清华几年前就在酝酿制定章程,但几经修改仍未出台,原因是主管部门希望北大清华的章程能够体现“国际一流大学”的特色,在董事会、理事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上做到精益求精。
而已经制定章程的高校中,记者看到各个学校仍有差别。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的章程中都明确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立了学校对学院的管理模式,明晰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
同时,两校又有所创新。比如吉林大学规定设立了校长办公会议,作为校长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规定学院一级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院长不得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两所学校还都规定了校务委员会,这是高教法所没有规定的。对学术委员会,两校的章程也都增加了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等几项高教法没有的内容,赋予了学术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但业内人士表示,总体而言,学校的章程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对法定内容进行创设性的规定并不多,形式与内容上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学校决策机制的规定基本雷同,绝大多数公办高校章程对学校其他法定机构或民主决策机制规范不足,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上主要侧重校内行政管理体制,只有少数学校明确了学术权力的运行与监督机制。
体制不革新章程作用有限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辛红
许多人认为高校有没有章程一样运行,那么,为何多部法律要求高校制定章程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章程是高校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高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权力结构等都需要章程来明确。大学更多的是强调学术自由,要保留学术地位和尊严,不能因政府投资而被操控,管办要分离、政事也要分离。缺失章程,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权也就无法真正落实。”
他认为章程应该明确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学术自由、要教授治校;要尊重学术规律,不能由行政权力代替学术专业判断。制定章程的目的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将学校纳入法治的轨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章程首先要解决内部治理的问题。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校长与党委的关系、校长行政权力与学术机构的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权力、捐资助学中校外人士如何参与治理等,要规范学校内部的权力整合和外部治理的搭建问题;二是权利义务的匹配问题,如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等。
虽然目前不少高校正在制定章程,但王敬波认为,这些高校都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但各高校的章程基本雷同,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束之高阁”的原因一是外部治理环境。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没有厘清。学校在经费和人事任命上都高度依附政府,政府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发号施令,学校没有独立法人的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下章程没有独立的空间。二是内部民主治理结构尚未建立起来。校长负责制是首长负责制的翻版,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治理的作用难以发挥。三是社会监督和社会参与的作用有限。目前很少有学校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社会也没有参与监督和管理的途径。按照教育发展纲要规定,高校今后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但是若内外治理环境不改变,高校治理仍然可能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死”的境地。本报记者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