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并从去年起将每人一年的捐赠额凑整至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纳捐款,去年到账捐款312万元(9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强制捐款是恶劣的,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我仍然要说,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其实一直被严重低估了。人们一般认为,强制捐款损害了慈善的公信,伤害了人们的爱心,其实问题何止如此!强制捐款,就是强迫人们平白无故地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因为我们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以至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反者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从这个规定看,强制捐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违法者所付出的代价仅限于强制捐款被叫停,顶多被批评教育一下。
为什么缺少对于强制捐款的处罚规定?无非是因为,强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当。其实,这种看法同样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没有看清其真实面目。强制捐款真是出于好意吗?未必。一方面,强行募得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怎么用就很难受到监督约束,一部分用于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是政府的义务,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补助低收入群体、资助贫困学校等,这些开支本应出自地方财政,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支出,于是强制人们捐款,从而节省财政开支,强制捐款几乎成了“第二财政”。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了哪里?看看各地不断攀升的“三公”经费数据即可知晓,看看各地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也可知晓。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
强制捐款的真面目远比我们想象得丑陋,其性质远比我们想象得恶劣。为遏制强制捐款,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惩治条款,让强捐者受到法律惩处。至少,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政令,明确强制捐款问责制度,对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无论如何,强制捐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违法成本都不能是零成本。(浙江 浦江潮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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