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兰进校门时被后面的同学小明挤倒,磕坏了两颗门牙,为此小兰将小明及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起诉索赔4万余元。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明及学校均有赔偿责任。
小兰称,去年12月27日下午1时,她去上学,由于当时刚刚开校门,入校的学生非常多,她在进入校门后,被后面的学生小明推倒在地。小兰的上门牙1颗脱位、1颗冠折,因均为横牙,无法再生,医院诊断后表示需待其成年后才能进行修复和补植新牙。小兰认为除小明外,学校在学生进入校门时没有进行疏导、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兰被小明撞倒,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兰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虽然为维护秩序在校门处安排了老师和保安,但事发当日值班老师并未到岗维持校门秩序,而事发当日的值班保安表示,他们没有维护学生入校后秩序的职责。所以,学校在其安排的值班老师未到岗维持秩序,且值班保安并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赔偿小兰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600余元,学校赔偿小兰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00余元。(通讯员棋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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