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是真正的公平,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小鲁这句话所引起的争议越争越烈。
昨天,信力建发表文章,直指此说“脱离国情”。他以商品价格要用统一的货币和计量单位为例来说明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公平是指没有外力强迫下的双向选择,再简单点说公平就是自由选择。”他认为,加分干扰了高校招生工作,不仅实现不了“真正的公平”,反而进一步消解了高考的意义。
什么是公平,与公正又有什么区别,这是自古以来伦理学家探讨不休的问题。一般人都赞同公平就是一碗水端平。它强调的是普遍和普适原则;公正则考虑个体或个别因素,强调“应该”。简单地说,公平强调实然,公正注重应然。
如果追求权利的绝对公平,那么高考录取就应该不分地区、民族、年龄、身份等等,用一种试卷考试,以一个标准打分,最后按分数高低先后录取。但若果真如此,由于地区不同,文化教育水平不同,许多偏远落后地区的学生将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无缘进入高等学府;而那些怀有一技之长的学生也可能由于偏科而被拒之大学门外。因此,这样的公平却未必公正。
如何放置公平和公正的砝码,康德曾提出“绝对命令”,强调不加区别的绝对公平原则;穆勒等功利主义伦理学则主张利益最大化,权利分配原则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罗尔斯在皇皇巨著《正义论》里,既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提出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就是要求在做出价值选择和伦理判断时,不要被个体角色和个人情感所羁绊。一个多世纪以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广泛的关注,就在于他的伦理理论同时考虑了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李小鲁的“高考加分很公平”是一种错位判断———给一些特殊考生加分,本来就不公平,何况还要加个“很”字。但加分却符合公正的含义:由于我们的高考科目和题目不尽合理,假如完全不加区别,可能委屈许多考生,埋没许多奇才。
但到底应该给什么样的人加分?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远比不上城市,下岗职工的子女生活学习困难,也要不要加?如果不加,同样有失公正。而且在操作层面,公平容易公正难。公正带有差别选择,极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在缺乏公开透明和监督制衡的社会中,可能滋生更多的不公和腐败。
在公正难求的当下,我们还是趋易避难,先求公平;若要纠偏,也应在考科的选择、考题的设置等“程序正义”上多下功夫。 □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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