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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题疑案再现 还等“考试法”吗?

2011年09月26日 14:0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9月24日,2011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开考。有考生发现,考前头一天晚上考题和答案已被人通过博客公布,博客公布的考题与考试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博客公布的答案与一些专业考试网站考后给出的“正确答案”80%吻合。不少考生怀疑此次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泄题。(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6版)

  三大执考泄题疑案未清,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再现泄题疑云。“几乎完全一致”、“80%吻合”的现实,恐怕很难用“巧合”等说辞来掩饰;而早在2005、2006年间,前命题专家宋福来就曾擅自抄录试题在自己的授课教材上,以举例或勾画重点的方式将考题泄露。尽管今年的真相有待掘进,但蛛丝马迹足以令人浮想联翩。

  某种程度上说,泄题或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接二连三的泄题。比如早在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就上演过“泄题门”,今年,再度构建了“泄题门2”;而建造师考试泄题更是司空见惯,诡异的是,连标榜公平正义的司法考试也开始泄题“试水”……泄题风生水起,有人说是“考试法”尚未出台所致。

  此般立法依赖症的思维,显然过于天真。正如法学专家所言,在所有的泄题事件中,明显涉嫌两种违法行为:一者,国家级考试的试题为国家秘密,在全国性考试前公布试题及贩卖答案,涉嫌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二者,考生报名信息本应保密,却被商业机构非法获取并借以推销,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对于前者,我国《刑法》第398条就有“泄露国家机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后者,《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电信、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厘清真相、廓清权责,刑罚还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吗?

  说白了,眼下最需要的不是新法,而是将非法泄题的产业链晾晒到前台、加大惩罚力度。如果说每一场国考涉及的环节与流程很复杂,倒查起来很困难。那么,不妨从网络或短信中笃定可靠的答案提供者追查起,顺藤摸瓜,还怕找不到始作俑者?但问题是,如果泄题疑案发生后,每次总是涉事部门“自查自纠”,结果恐怕只会是“还不好说”、抑或将考生信息泄露责任归咎于“黑客”。有个细节让人不解:一个月前就漫天遍地叫卖的“准确答案”,怎么就入不了监管者的法眼?

  4000元甚至上万一科的答案标的,已经不是个小打小闹的“道德问题”,如果司法监督不能及时跟进、罚单还是软绵绵的欲责还羞,“泄题门”也许只会越开越多。(邓海建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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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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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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