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车本身的质量标准上,条例应该只提出最低限度要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定制不同类型校车
条例应该在校车安全驾驶方面作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校车应该有醒目的标志,严禁超载,司机驾龄必须达到一定年限且安全记录良好才能担任校车司机,其他车辆应该主动避让校车等
近期,有关校车的报道和争议可谓一浪高过一浪,温家宝总理日前表示,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1月27日中国政府网)。
“11·16”甘肃省庆阳市校车事故导致21人死亡,43人受伤。10天之后的“11·26”辽宁省丹东市校车翻车事故,又有35名幼儿园儿童受伤。连续发生的校车事故,使得校车安全问题不能再继续被拖延,国务院罕见地要求“限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是对民间声音的一种积极回应,值得肯定。
但根据以往的经验,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在高亢的舆论氛围中,匆忙出台的条例,会不会因为要迎合舆论而一刀切地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进而带来新的问题?
比如,如果规定校车的安全标准都必须达到类似美国校车那样的标准,成为“装甲车、卡车和大客车的混合体”,那么其昂贵的价格必然会使许多民办学校无力承担而关门大吉,从而导致儿童失学的新问题;再比如,在人口稠密、交通拥堵的“北上广”,如果校车都享有美国那样的特权——停下来上下学生的时候,司机把一个“stop(停)”的牌子掀出侧面,这时两个方向的车都必须停下来,也就是双向车辆无论几车道全部要停下来,等学生上下完毕之后才能行驶,否则违法——则在早晚高峰期,可能会使交通完全瘫痪。
所以在我看来,拟议中的《校车安全条例》,一定要符合中国复杂的国情,不仅要好看,而且要好用,达到既能够确保校车安全,又不产生新问题的目的。
首先,在校车本身的质量标准上,条例应该只提出最低限度要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定制不同类型校车。比如,在人口稠密的东部地区,类似大客车的大型校车比较适宜,但是在学生数量比较少,路况又比较复杂的西部山区,越野性能比较强的中小型面包车可能更适合用来做校车。用一刀切的方式规定全国校车标准,将意味着用权力“制造”出一个巨大的市场。这有可能让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借机大发一笔横财,因此对于这一点,条例的起草者也应该考虑到。
其次,把校车安全的希望寄托在“不怕撞”上面,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误区。其实,美国的校车也是怕撞的,在网上随手一搜,就能找到不少美国校车事故异常惨烈的照片,一样令人震惊。所以,条例更应该在校车安全驾驶方面作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校车应该有醒目的标志,严禁超载,司机驾龄必须达到一定年限且安全记录良好才能担任校车司机,其他车辆应该主动避让校车等。综观近来几起校车安全事故,主要是司机违章驾驶造成的,如果司机违章,逆向且超速行驶,那么质量再高的校车也是不能确保安全的。
最后,条例应该明确校车安全的问责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公安机关等,谁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必须明确,有了问责主体,校车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