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济南市下发了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农村征地安置住房户型标准以及安置房分配原则进行了明确。按照新规定,原户口在村里并在村里居住的失业大学生、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居民、以及已领取结婚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居民,都有权利享受到补偿安置。
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
只能选择60平户型
安置住房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各区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
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户型。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安置人。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被安置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
长期回村居住、失业大
学生应给予房屋安置
过去在农村征地安置房的分配上,不同村居的分配方法各不一样。不过新《办法》出台后,首次明确在农村征地安置中,下列人员按规定也要给予房屋安置:
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县级以上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同时,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被征收土地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在本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已领取结婚证的
也可给予补偿安置
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且具备合法手续的,给予货币补偿。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本村村民,没有就业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和合法房屋手续的,可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记者 朱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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