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颁布《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从2012年起,校车可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应当让行。校车需领标牌,同时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甘肃省日前颁布的赋予校车“优先权”,其立法理念的进步性毋庸置疑,但能不能真正落实好、落实到位值得担忧。该省上述立法的背景与之前正宁县幼儿园的校车惨祸有关,也就是说,之所以当地的立法进程加快和立法理念相对“超前”原因是吸取教训和痛定思痛的结果。这种“外力”倒逼甚至是外在舆论压力之下的“立法”,未必真正具有主动和积极落实的内在动力,会不会是一种平息舆论的“应景式立法”呢值得怀疑。
该省规定的“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规定,也缺乏配套性惩戒措施。其他机动车“让”与否,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罚则;由于“应当让行”本身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如何认定“有让行义务的车辆”也缺少操作性和具体标准。上述“新规”必然面临执行难。
不排除在国内诸多立法中存在大量的“原则性条款”,或者说被公众戏称为“睡大觉条款”。表现在现实中就是,说这件事情没有立法吧,似乎法律规定中也能找得到,但却往往基本不能用或“不管用”。 “礼让校车新规”会不会成为“挂在墙上、看着好看、却不能用”的“睡大觉”条文?
“徒法不足于自行”。执行一个具有全新意识的新的立法保障校车安全的思路,不会一蹴而就,尤其是部分机动车司机还没有真正从意识深处,将保护和善待校车当成自觉和义务的时候,“礼让校车”真有可能成为一个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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