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条例规定,校车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校车享三项优先权:运载学生时,交警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禁止超越。(12月11日《新京报》)
甘肃正宁校车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不到一个月,全国性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公布,这样的立法效率值得称赞;而且首次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这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我个人认为,其中也有一些瑕疵和纰漏。譬如: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服务,却没有明确对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会不会在民办学校形成既不配备校车,又难寻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窘境?
在法规条文的具体瑕疵和纰漏之外,这部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城市人的法律”色彩浓厚,不一定契合农村乡土社会的实情。譬如:最大的亮点之一——— 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就带有明显的城市色彩。在绝大部分的农村环境中,难见交警的身影,没有公交专用车道,面包车、农用车、摩托车是现代交通工具的主体,其超越停下的校车无从制裁。换言之,即将赋予校车的三项优先权,在农村很难落地生根。
其实,校车的安全问题更多集中在乡土农村。由于城市教育资源较为丰富,基本实现了幼儿园和小学就近入学,而在农村,由于上世纪末的并校风潮和乡镇合并改革,已经根本无法保证一村一校一园了,很多学龄孩子需要跨村入园和读书,比城市里的孩子更需要校车。加之农村道路状况并不理想,公立教育资源匮乏导致民办教育遍地开花,民办园和民办校的规范化管理差强人意,使校车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事实证明,近年来的校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县和县级以下的农村。
用“城市人的法律”规范农村社会,显然就会出现错位。譬如: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55条规定,学校未履行校车相关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遍布农村的民办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在意一个行政处分吗?所以,在“城市人的法律”框架中,纵然法规昭昭,却很难照进农村现实。
所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在修改的过程中,需要摈弃“城市人的法律”的色彩,基于农村现实规范农村校车的安全问题。否则,即便法规出台,运行着大量校车的农村依然走不出焦虑不安的情绪。(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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