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在这份《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校车被赋予的三项“交通优先权”成为最大亮点。这既是政府发给“校车”这个特殊交通工具的“特别通行证”,也彰显了立法者对未成年群体“把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的立法初衷,顺应了社会关爱孩子生命、关注校车安全的民意诉求。
校车是学生的流动校舍,是承载民族未来希望的交通载体,校车安全无小事。立法赋予校车交通“特权”是校车的荣誉,更是校车的责任。不过,“优先权”毕竟不是“安全带”,解读校车“优先权”应当侧重于凸显校车安全重要性的警示意义。剖析因超速、超载而屡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并非“优先权”缺失,而是缘于对孩子安全的责任意识缺乏和对交通规则的置若罔闻,急功近利、漠视规则当属根本原因。
校车“三优先”,无非是“先行一步”而已。要确保校车安全,还必须把校车“安全优先”的理念真正深烙在人们的脑海里。“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应当成为社会的共识,尤其应当成为践行《校车安全条例》的重要思想基础。只有在思想上筑起“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敬畏防线,在行动上养成规则不可逾越的守法习惯,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才有可能得以遏制。
校车管理的确需要有法可依,但仅靠一部《校车安全条例》恐不足以确保孩子的出行安全。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呼唤校车安全立法,更应讨伐漠视规则的陋习。全民讨论修改《校车安全条例》,要着重强化对校车安全中人财物的责任认定和失责追究,明确对校车车况安全、使用安全和运营监管的责任归属和问责措施。尤其是要明确界定校车司机的行车资质和加大对其违法行驶的追责力度,明确合力监管校车安全的各方责任,力避九龙治水的执法尴尬。
校车“优先权”彰显出的珍重孩子生命的立法倾向,更应体现在政府对“负总责”的责任担当。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这不失为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的重要举措,愿校车“优先”的立法精神能够产生重视教育、关爱孩子的社会效应。(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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