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记者日前获悉,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据了解,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均可申请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其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浙江省明确,学前教育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要将有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省财政每年对经济欠发达县及海岛县入园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和分担比例予以补助。(记者 朱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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