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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教代会规定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有章可循

2012年01月12日 13:0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但此前教育系统推行教代会遵循的仅是198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为改变这一现状,教育部日前出台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将有章可循

  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而长期以来,在教育系统推行教代会遵循的仅是一部198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其内容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于日前出台学校教代会新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据悉,《规定》已由教育部第32号令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将为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有哪些亮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规定》的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暂行”了26年的条例退出历史舞台

  提起职代会,一般为人熟知的是企业职代会,其依据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一些方面难以“照搬”企业职代会条例。“《规定》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国事业单位中唯一一个以国务院部委名义下发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部门规章。” 陈志标说。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志标认为,《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对学校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新形势下做好党的职工群众工作的运行机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广大教职工政治民主权利的高度尊重。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比较,教代会制度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一定的权威性、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明确的法律地位,并且在我国经受了30年的实践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然而,在《规定》颁布之前,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教代会主要依据的是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于1985年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这个《条例》迄今已“暂行”26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教育领域发生了许多变革,《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和学校的文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规定不统一、程序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些学校的民主管理重形式而轻内容,有些学校的党政领导对加强教代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统筹部署,等等。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形势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陈志标说。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教育部和全总及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经过近20年的努力,这一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终于出台。

  与《条例》相比,《规定》不再是“暂行”,而是正式规定,在刚性、规范性方面更强,也更具可操作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例》主要针对高等学校,《规定》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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