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引民意碰撞:高标准是否可行存争议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16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校车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 碰撞一 —— 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关键还是应当严格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据介绍,有些意见对近年来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提出异议,建议在设置和调整学校及教学点布局时,多听听当地群众特别是学生家长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如果逆向思考,让教师乘车去就学生,而不是学生乘车去就教师,是不是风险小一些?有些意见提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有些意见则提出,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地区有的村只有十几个学生,如果也要办一所学校,连配齐各科教师都很难,更别提留住优秀教师。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周末同样有上下学的乘车需求。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而应明确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
—— 碰撞二 —— 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多数意见表示赞成。对于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有不同意见。
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目前很多幼儿园已经购置了校车接送幼儿。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争生源使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幼儿,发生了不少事故,对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对确实需要乘车上幼儿园的,应由家长负责接送。
不少意见赞成校车服务对象不包括高中生,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交车等自行解决上下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和为高中生乘车安全提供特殊保护。也有的意见提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 碰撞三 —— 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表示赞成,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这一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特别是农村地区很难做到。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农村小学、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即使有人给买了也养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儿园收费,会加重家长的负担,有些家长负担不起,只能让孩子坐“黑校车”。而且农村特别是山区道路状况差,专用校车在有的地方根本开不了。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的关键在于驾驶员的素质,车辆只要符合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国外,非得是专用校车。
—— 碰撞四 —— 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门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的合理使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这些都不是教育部门管得了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体系的规划和运输市场管理等,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