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幼儿园寒暑假向幼儿开放 今年开始执行
为切实解决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去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的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将从今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假期保教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30%
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意见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规范合并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
此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我省《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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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幼儿园收取赞助费等
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但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记者 张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