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签“合同”,别忽略平等
学校与学生签“合同”,学生成绩提高有奖励,学生不准顶撞老师、不在教室说闲话、不谈恋爱等,若违反会被警告、记过、开除等。2月8日,平顶山市一名高中生发的一篇微博,立即引来众人关注。记者联系该校校长,他表示,这仅是高二年级部分班主任的行为,学校对此并不知情,“愿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2月9日大河网)。
这份合同中,“学生不准顶撞老师”之类内容确实有些刺眼,以致让学生也很不舒服。那么,该如何来看待这份“合同”?我认为,老师与学生以签订“合同”形式来进行自治应当值得鼓励,但是,不符合平等与不符合法律的东西要坚决予以剔除。
先说自治的问题。迄今为止,许多学校的管理,都是实行行政化的管理,都是学校和老师自上而下地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很少有学生参与的成分。这样的管理难免偏离学生的意愿,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诉求,也容易使管理带来偏差,给管理带来困难。所以,如果在学校管理上,能学习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治的方式,由全体学生和老师签订自治与自律公约或合同等,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管理形式,能更多地体现学生的意志,也能让管理从一种压制变为自愿服从。
老师与学生签订自治“合同”,最起码的条件就在于内容要合法、合理,老师不能假借自治名义夹带私货。这份自治“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东西,关键因素恐怕就在于签订“合同”的老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加塞了许多内容,又将“合同”强加于学生,因此这样一份不是真正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合同”才引起学生的不满。这就涉及到自治“合同”的第三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平等自愿的问题。签订“合同”的双方都要站在平等的基础上,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谈判与博弈,最终自愿签订下这种自治“合同”。但是目前,在老师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形下,如何为学生能平等自愿地签订合同,真是一个大难题。
总之,我提倡老师通过自治的方式,达到管理学生、督促学生的目的,签订自治“合同”是一个良好的选择。但是,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还不如不签订,因为这样可能给老师强迫学生又增添了一个工具,还打着学生自愿的名义。(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