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发展遇瓶颈 尚无稳定公共财政支持制度
【出镜代表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集美大学校长 苏文金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 秦和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钟秉林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国民办高校676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4.83%;在校生476.68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1.36%。尽管规模日益庞大,但民办高校在办学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遇到何种困惑?在哪些方面还面临歧视性政策?政府该从何着手对民办高校加以扶持?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待区分
“一些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瓶颈始终未能突破,首先就是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地位尚不明确。”秦和委员说,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受到社会质疑。
“教育是社会福利事业,民办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讲到的。但现在民办教育本身最大的问题是定位不清楚。”苏文金代表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到可以有适当回报,但既然是社会福利事业,就不应存在回报的问题。“如果允许有回报,投资者会追求利润,不可能真正从教育出发办学。应该把这一条取消,然后由国家给予相应补贴,纳入相应的教育预算。”
在财政投入方面,秦和委员指出,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秦和委员说:“但因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且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资金迟迟未能兑现。”
秦和委员认为,民办高校类型多样,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价值选择多样,很难由国家统一出台政策。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标准,使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健康发展、充分发展。
根据不同类型予以土地、财税优惠
钟秉林委员建议,应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清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性政策,依法保障其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项目”,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高校发展所需的法人登记、产权、财会、税收、合理回报制度等配套制度亟待完善。”秦和委员认为,国家可以将扣除办学成本后的净收入用于分配的列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将没有分配且用于学校发展的,或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不求回报的列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土地划拨、财税支持、教师纳入事业编制、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等优惠政策。
此外,钟秉林委员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民办高校之间,以及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形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民办高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开拓办学视野、提高管理素质搭建平台。
招生、教师发展等期待同等待遇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虽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清理歧视性政策方面已有所行动,但从全国范围看,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等方面未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甚至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也面临差别性对待。”秦和委员坦言,一方面民办高校的生源不理想,另一方面民办高校教师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据测算,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养老金仅相当于公办学校教师的50%左右,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民办高校的教师同样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培养的学生将来也要走向社会。但他们在校期间的待遇远远不如公办,更不用说退休以后的福利待遇,怎么能够安心教学?怎么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到民办高校任教呢?”苏文金代表提出疑问。
苏文金代表建议,借鉴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台湾民办教育的政府拨款占1/3左右,政府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补助力度很大,民办教师的待遇仅比公办高校略低,而不是远远低于公办高校,退休后的待遇也与公办高校比较接近。(记者 刘琴 柴葳 柯进)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