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条例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2012年04月10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1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关于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此外,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编辑:张尚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