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学校担责过多?专家称需依具体情况追责
中新网4月13日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间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焦点问题。就学校在校车安全中的责任问题,王敬波指出,学校若提供校车服务,则将作为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与其他运营公司相同的责任;若并未提供校车服务,则需承担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等责任。
她提到,学校和校车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一个争议问题。需要看学校的地位决定其究竟承担什么责任。
她解释道,学校本质上是一个教育机构,主要功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车辆服务并非其专长。学校可以作为校车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出于自身考虑,出于学校发展设计提供校车。作为校车提供者时,则在教育教学机构身份之外又具有了校车服务提供者身份,其责任和其他运营公司的责任一样。
如果不提供校车,学校仅仅是一个教育教学机构,承担的是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给校车运营单位,同时也可以对校车运营单位进行监督。如果同校车运营单位有协议,还可以派随车教管人员。实际上就是承担了指导、监督、协调、信息提供及教育责任。这是一个教育机构本该承担的责任,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
王敬波表示,就降低危险系数而言,是否提供校车服务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及自身能力来决定。学校不去参与校车运营是可以的,但一些私立学校的校车服务实际是附加服务的一部分,是其教育软环境,并以此树立学校更好的形象,提升学校品质。如果学校有人力、财力能够提供校车服务,可能跟家长的沟通上会更便捷,对学生的管理也会比较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