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严禁鸣笛闪灯催校车
国务院近日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比如如何做到安全行驶、安全乘坐等,作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强调:“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贯彻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保障就近入学,以及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校车服务小学生和初中生
公布施行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这就意味着校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学生和初中生。
此前,条例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大家都对这一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对是否应将高中学生、幼儿一并纳入校车服务对象,有分歧。尤其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争议非常激烈。
现行条例明确,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主要的考虑是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可以利用公交解决上学问题。
赵晓光说:“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风险实在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对幼儿校车作了特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保障农村校车,是条例重点强调的。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赵晓光说:“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社会车辆要避让校车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比征求意见稿细化很多。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赵晓光认为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
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条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根据条例,校车行驶速度有严格限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记者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