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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在幼儿园被烫九级伤残 园方被判承担全责

2012年04月27日 15:21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厦门市一所幼儿园的老师端热汤时,把年仅4岁的小丫烫成九级伤残。近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

  老师端热汤 烫到孩子脸

  小丫就读于思明区的一所幼儿园。去年1月11日,上小班的小丫在教室用餐时被老师端着的热汤烫伤面部,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烧伤专科收治诊断:小丫属热液烧伤3%,度,头面部。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小丫的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面部却遗留下了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后经鉴定,小丫构成了九级伤残。

  事后,幼儿园和小丫的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丫的家长将肇事幼儿园告上思明法院。

  父母上法庭 索赔15万元

  小丫的母亲诉称,女儿出事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做出有效处理,由于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使女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和痛苦,尤其是面部留下大面积的瘢痕致残,而且对于女性的容貌及心灵将造成严重的创伤,将给幼儿的成长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被告应给予小丫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幼儿园方面则回应说,小丫被烫伤是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因天气寒冷,汤凉了,老师将汤重新加热,正端出来的时候,小丫上前抱住了老师的腿,导致热汤洒到小丫脸部,酿成了悲剧。事发后,老师立即用冷水给小丫冲洗了20分钟,然后送医院治疗。

  园方还辩解说,其不存在拒绝小丫住院治疗,幼儿园也没有不赔偿小丫,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幼儿园有错,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丫为幼儿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幼儿园老师将热汤端进教室时,应预见到热汤可能会烫伤学生,对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与教育管理的义务而未尽到,造成幼儿脸部烫伤,并致九级伤残。

  针对幼儿园答辩说,事故系小丫搂抱幼儿园老师的腿,而导致热汤洒出烫伤小丫,所以,应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对此,法官没有采纳。

  法官说,事发时小丫作为不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出于一种 “示好”的本能,去搂抱老师,因主观能力和客观方式均不具有相应能力和危害性,所以,不构成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不应依此而减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小丫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要求,幼儿园须向小丫赔偿人身损失14万多元。(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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