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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拒剪长发跳楼自杀 谁是悲剧推手?(图)

2012年05月10日 09:25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4月13日晚,山东省东营市初二女生李欣玥从自家五楼跳下,经抢救无效后身亡。据孩子的母亲说,是因为学校连续向家长发短信,要求孩子必须按校规剪短发,但孩子坚决不从,悲剧便由此而生。

  为了“必须剪短发”这一校规,就赌气拿自己的生命去抗争,这实在太冲动、太不值得了。但对于一个年仅14岁的孩子,我们似乎又没有理由过于苛责,这只是一个极个别的案例,我们应该做的是反思事件背后所存在的有关法律和教育问题。

  记者调查:

  - 时代在进步 陈旧校规能否改变?

  近年来,有关学校限制学生着装、发型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甚至评出“十大雷人校规”,引发公众对各类校规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校规是否合理”?在生命面前,校规显得很“不人道”,因此,对校规的抨击自然占据上风。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学校的规定是否合法,即要求学生必须留短发的规定是否恰当。我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规定:中学生要穿戴整齐、朴素大方、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其中“男生不留长发”即可合理想象为女生可以留长发。至于头发到底该留多长,是各个学校自行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存在问题的话,就在于这个“自行规定”上。

  留短发的“自行规定”到底是否有错还不好断言。但这样的规定确实存在理念上的偏差。 正在河西区某重点中学读初三的张同学认为:“学校不应该让女生剪短发,长发本来就是女生的标志,头发长短不能成为衡量学生好坏的标准,好学生不管留什么发型都规矩。而且校园里到处都是梳着马尾的女生,多有活力多美好!”已经上大学的胡同学很羡慕现在可以留长发的中学生:“我上初中时就剪了短发,当时挺心疼的,但学校有规定也没办法。我觉得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崇尚中性美,这未必是正确的,校服已经统一了,发型还要再统一吗?”

  我国教育制度的“自然法”素有对学生“严加管束”的传统,“女生不许留长发”的规定可以追溯到数十年前,当时的社会审美观规范了女生形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禁止留长发的规定产生了压抑女生天性的负面作用。但有些学校仍墨守陈规,“禁留长发”。诚然,班有班纪,校有校规,但校规的制定理应与时俱进,合情合理。日前,记者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天津市各中学几乎不存在强制让女生留短发的校规。

  - 学生走极端 究竟是谁的责任?

  山东女孩儿的悲剧,只是一个偶然的个例。当她脆弱的心理承受力、青春期的叛逆与冰冷的校规相碰撞时,选择了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而在如今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我们必须拷问一下惨剧背后到底是谁的责任。

  显然,严厉的校规是直接诱因,老师的频繁短信是导火索。而传统校规不仅是历史的遗留问题,更让现代教育制度背后的四个字凸现出来——应试教育。一个重视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的老师远不如一个严厉但学生成绩突出的老师更能得到校方及家长的首肯。因为升学率,学校对学生进行“军事化”管理似乎不应当得到认同,但家长还是会选择相对“严厉”的学校。至于学生的人格健全,完全可以放在学习之后。

  不久前,记者在某中学附近的麦当劳里看见这样一番景象:几个女中学生只穿了校服裤子,不仅披散着头发而且还踩着足有十厘米高的厚底鞋。询问周围穿戴“规矩”的学生,方知这几个女生平时总这样,活泼、爱美,老师管了好多次甚至请家长都不起作用。而这些女生的家长要么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要么就是父母离异。

  对于跳楼女孩的悲剧,我们该抨击学校、抨击家长,但最该反思的仍是教育本身,是我们的法律意识。我们的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关爱,更忽视了生命教育。对生命的轻视,才是惨剧真正的罪魁祸首;而说到法律意识,尽管我们的法律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尽管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对于真正的法治社会,依然有距离。

  专家建言:

  - 教育孩子 防微杜渐是关键

  教育教育,教书育人。教书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卉认为:“中学生的教育还是应当软性化,多进行疏导而不是硬性规定。中学生心智还很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在形成当中,学校、老师、家长应该采取合理方式进行疏导,而不应一味去禁止。要让孩子知道,张扬个性很重要,但学会协商甚至适当妥协一样重要,要学习尊重规则的权威性、适应社会。遇到与自己意见相悖的问题时,学会积极面对而不是逃避。”

  学校制定校规,让一定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进行无可厚非。但校规的履行需要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校方和学生之间要形成价值共识。比如在学生进校前就向学生讲清楚:为什么发型要统一,为什么要穿校服。在学生选择学校之前,就应告知学校的相关规定,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报考该校,即视为自动接受规则。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了这种“契约意识”,案例中山东女孩的极端做法就可以避免发生。

  著名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孙云晓曾表示,青少年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他们要逐渐适应社会的各种规范、要求,还要学会用合适的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对学校制定的规则持不同意见,但如果属于少数,就需要服从大多数。比如,国际上很多研究都发现穿校服有明显的好处:一方面穿了校服后犯罪率下降了,因为外人混进学生团体不容易,另一方面校服是一种角色提醒,同时避免学生在着装上攀比。随着时代的进步,“不准留长发”不合时宜应改进,那如果有一天,学生说穿校服违反人道,学校就应该撤销“穿校服”的校规吗?

  校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校规本身的制定应该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是一个民主的过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有四项基本权: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因此未成年人有参与校规制定的权利。基于此,校规应建立在广泛听取师生与家长意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单方面仅由学校一方决定。但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还有很多条款需要细化,笼统的原则性内容过多,会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依法应对。陈卉认为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而对于校规的制定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审查机制。学校将制定的校规交予教育局备案,检查其是否合理合法,从而避免校规的随意性,保证校规不越权、不越位,不脱离法治轨道。(本报记者 江晓清 实习生 徐丽)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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