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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民办学校获免征房产税等7项惠利政策

2012年06月19日 1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6月19日电 (记者 秦逸)记者19日从辽宁省教育厅了解到,从即日起,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而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可免征营业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据介绍,这个《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和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是由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地税局、物价局5部门联合发出的。

  《通知》说,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国家承认其学员的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可免征营业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

  同时还规定,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综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民办学校应规定按使用发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发票。民办学校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学校的发票的申请、购买、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及时核对对发票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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