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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给流动人口办居住证 随迁子女可就地中高考

2012年07月24日 10:4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议多项地方立法

  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流入地参加高考

  昨日开幕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将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等多项新地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

  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流入地参加高考

  《条例(草案)》明确了流动人口所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其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30日以上,应到居住地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规定的权益和基本公共服务。

  其中,在受教育的权利的条款中规定:随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且已在居住地接受完整初中或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可以在当地参加中考或高考。

  截至2011年秋季,在武汉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共约13.7万人。目前现状为,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在异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外来人口子女在汉接受高中教育后,必须返回籍贯地参加高考。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非遗传承人不履责可取消其资格

  《条例(草案)》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认定该项目传承人的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省文化厅负责人作立法说明时说,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是为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全省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260项,项目保护单位公布353个,其中84项名录、106个项目保护单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保护单位,规模居全国第十一位;同时,命名省级传承人299名,其中国家级传承人39名。

  《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还规定,对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有部门、地方保护色彩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实习生 张紫薇 记者 胡孙华)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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