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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争抢铅笔时左眼被戳伤 幼儿园担主责赔7万

2012年09月05日 09:46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在幼儿园上课,争抢铅笔,6岁女孩小晖(化名)的左眼,被同学小军(化名)戳伤,造成十级伤残。

  谁来担责、如何赔偿,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各执一词。

  昨日,导报记者从永定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幼儿园担负主要责任,赔偿小晖各项费用7万余元。

  事件:上课抢铅笔,女童被戳伤眼睛

  去年9月20日,永定某幼儿园,小晖、小军和另外三名同学,围坐一张桌子上写字课。两名老师一人发作业本,一人发铅笔。铅笔发下来后,小晖与小军兴奋地争抢铅笔。

  突然,其中一支铅笔戳进了小晖的左眼。事发后,伤口没有流血,幼儿园的老师见没有异样,就把小晖抱到办公室滴了眼药水,之后又带回教室。

  中午时分,小晖告诉老师,她的眼睛还是很疼。幼儿园园长检查后,随即把小晖送到医院治疗。

  由于伤势严重,第二天,小晖就被转到厦门眼科中心,经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十级伤残。随后三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判决:幼儿园担责九成,赔7万

  今年年初,小晖的父母找到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协商解决事端。但小军的监护人和园方各执一词,均拒绝了小晖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

  小军的母亲认为,在两小孩争抢铅笔的过程中,在场的老师没有及时制止,才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发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无奈之下,小晖在母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小军和幼儿园,案件由永定法院受理。

  永定法院审理认为,小晖在上课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虽有两名老师在岗,但都在教小孩写字,未对全班其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疏忽了使用铅笔(尖锐物)写字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合理注意义务,且事发后未及时发现铅笔芯断在原告的左眼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酌定由幼儿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晖各项费用7万余元。被告小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志龙 阙周平)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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