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能太苛刻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昨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他还称异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家长、学生等要符合条件,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享有同样权利。
几天前,有关异地高考“国家意见”的出台,预示着这一改革正式启动。教育部的意见将是各地制订实施方案的重要参考。因此,异地高考如何操作,教育部似应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给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国家意见”中,关于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表述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参加社保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客观说,这样的表述看似清楚实则模糊。
比如,何谓“合法稳定职业”与“合法稳定住所”,并没有明确。如自由职业者算不算合法稳定的职业,似乎会有争议,因为一个自由职业者可以是合法的,但职业未必就稳定。而且,住房租赁多久才算合法稳定住所,也未明确。还有,家长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以及学生在当地连续就学的年限,同样也不明确。
之所以该明确的问题没有明确,大概是想根据各地的资源承载能力来决定。但笔者以为,在随迁子女流入较多的地方,城市管理者并不那么热心欢迎异地高考。如果对主要问题不明确,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制定苛刻的准入条件,以减少随迁子女对本地学生高考的影响。
既然我们承认每个公民享有同等入学机会,而且,宪法、教育法也有相关规定,就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来制定异地高考准入条件,少些苛刻的成分,多些人性化、公平化、民主化的成分。
或许,设定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目的,无非是考虑到城市资源的承受力;还有,就是为了防范“高考移民”。其实,这两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就看有没有决心和智慧。比如说,如果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教育资源还可以大大增加。防止“高考移民”同样很简单,如果在试题、录取比例上统一、向公平看齐,根本不存在“高考移民”。如果不想从试题、录取比例上入手,仅从“学生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这一条就能卡住“高考移民”。完全没有必要从随迁子女家长身上去做“文章”。
应该说,异地高考不管怎么设置准入条件都会影响教育公平,只能是临时过渡性的办法,最终必须取消。但现在要明确,准入条件必须由严到松,而且,更要明确何时取消准入条件。总之,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应太苛刻,越苛刻越背离教育公平。(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