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女教师或涉寻衅滋事罪入狱 专家:可判五年(2)
董倩:
洪教授,我想请问您一下,如果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那最多能给这个老师判多少年?
洪道德:
五年,五年有期徒刑。
董倩:
这是法律对她的处罚,那除此之外,比如说受虐幼儿的家长,如果他可不可以向相关方面去起诉这个老师。
洪道德:
完全可以,因为刑事责任不能免了老师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孩子的家长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加被害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完全可以的。
董倩:
您从法律上给我们释疑解惑,刚才我们不管是援引《刑法》上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等,为什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有的,为什么不可以从这样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关的罪名?
洪道德:
这是因为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各个部门之间法律的分工不同,只能由我国的《刑法》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其他的法律不可以设定犯罪的罪名和进行《刑法》的规定。
董倩:
谢谢洪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
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件事情本身还没有划上句号。这个老师是个什么样的人,她是怎么进到这个幼儿园的,另外这个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照片被发到网络上之后,愤怒的网友以最快的速度搜集到了她的各种信息:出生于1992年4月27号,毕业于温岭市教师进修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QQ号,甚至是身份证号。或许是很多人都在好奇,能够做出这样行为的是怎样的一个人。
有网友查看她的微博,摘录她写下的话。关于工作:去年11月4号,她写下“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今年9月8号,她写道“教师节你送花了吗?”关于喜好:今年3月她写道,“我是豹纹控,你呢?”“我戒了烟、戒了爱别人、戒了溜冰。”于是网友推测,她喜欢溜冰、喜欢豹纹、喜欢烟,而在她的QQ空间里还有这张照片,橱柜上摆着十来个空酒瓶,旁边备注“教室一角”。而看看此前爆料人上传的这这段聊天记录,颜艳红承认自己没有资格证,最后一句是“关系弄进去一切哦了”,于是关于她是如何进入幼儿园任教的,大家也猜测纷纷,对此颜艳红所在的幼儿园园长却表示,她是经过面试进来的。
陈茜 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园长:
她没有教师资格证,(但是)也是面试进来的。的确说来,她在(招聘)报名的时候,她的(录用)分数还是挺高的。
解说:
一个人的行为让人们对她所任教的幼儿园也充满疑问。记者了解到蓝孔雀幼儿园是浙江省的三甲幼儿园,租住在王府基村村部大楼,总共10个班级,285个孩子,有教师16名,是一家办了十多年的民办幼儿园,在教育部门也取得了办学许可证。园长说,今年21岁的颜艳红在此任教一年半,没有发现她惩罚孩子的行为。
陈茜:
我们一直都没有发现她(行为),连我们都不知道,她为什么要发这样的(照片)?我们不明白,她是存心对幼儿园过不去,还是对老师、对幼教事业过不去,我们还不明白。
解说:
在照片被曝光之前,幼儿园称没有发现,家长则更是无从得知。
学生家长:
早晨送来了,大人都回家了,也不知道,晚上等到四点多接回去,也看不见,老师对学生好是不好也不知道。
解说:
记者还了解到,这家幼儿园内没有配备监控设备,这是否也是颜艳红的行为,在一年半都没被发现的原因之一。在她的QQ空间里有上百张的照片,其中涉嫌惩罚孩子的有几十张,那么除了现在流落出来的几组照片,到底还有多少孩子受到了伤害,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
董倩:
其实对这件事情我们还是有很多疑问的,现在我们就有四个疑问:第一,一开始幼儿园就说对这件事情我并不知情,但是幼儿园就真的一点儿都不知道吗?我们不妨看这么一张照片,这是从颜某的qq空间上发出来的,她说这是教室的一角。我们来看一下教室的一角有什么,和学生们的这些教学用具放在一起的是啤酒瓶,而且不止一个,幼儿园是一个教育机构,不可能不进行例查,在例查里面,难道没有看到教室里面有什么吗?如果看到了,难道这样的酒瓶和当事人就没有什么联系吗?
第二,再来看另外一张照片,这是一个孩子被塞到了垃圾桶里的一张照片,我们注意一个细节这是2010年12月的时候上传的,2010年到现在将近2年的时间,我们注意到幼儿园说这样的一位老师入园进行教育的时间有一年半,那双方谁说的是真话。如果幼儿园说的是真话,那么这样的一张照片一年半之前是谁拍的、谁干的,这样的行为为什么幼儿园也毫不知情。
第三,颜某说她自己是通过关系进来的,她通过什么关系进来的,进来以后她受过事后的弥补性的教育了没有,这些需要警方继续的侦破,能给我们一个答案,显然幼儿园摆脱不了它的责任。
第四,这件事情发生了,当然我们希望会对后面有警示。但是把希望寄托在通过一个个案就能够杜绝这样的类似事情的发生,显然也并不现实。作为一个幼儿园,作为一个幼教机构,是不是也应当承担把幼儿置于危险的容易受虐的环境,不能摆脱这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就相关的问题连线采访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看当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伤害的时候,我们本能地就会去寻找《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说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处罚不明确,您怎么看?
洪道德:
对,是有存在你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处罚本身很笼统,没有具体,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序怎么启动、怎么进行,这个地方比较空缺。第二,在我国的《刑法》里头没有规定侮辱、体罚、虐待儿童罪,简称虐童罪,我们现在《刑法》里头还没有这样的罪名,很显然对受害的被害儿童的保护非常有限。第三,没有在普通的罪名当中,比如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样的罪名当中,没有加上这么一款,比如说故意杀害儿童或者故意伤害儿童的从众处罚,这样的条文极为少见,这样归纳起来,我们保护儿童方面的法律规定给我的感觉是保护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这个方面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对于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这种保护,给我的感觉法律规定的就相对比较弱一些,以后要不要考虑在这方面加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