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与机构签“公考保过”协议 拒付款被判违约
玉某与南宁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签订“保过”协议,玉某通过了考试、面试以及体检后,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0月24日,南宁兴宁区法院审结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被告玉某被法院判令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一万余元。
今年2月28日,玉某与某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签订一份《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培训保险协议》,约定玉某按约定接受培训,不通过笔试的话,培训机构不收取其任何费用,但如果通过了笔试,玉某须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培训费3580元,另外,协议还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培训费20%的违约金。
5月26日,玉某又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了《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培训保险协议A班协议》,该协议除约定面试培训费为8800元外,其余条款与前述协议一致。
经过培训,玉某先后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面试培训期间在培训机构催促下,缴纳了2000元的笔试培训费。玉某于6月18日通过体检,但后来培训机构就再也无法与玉某取得联系,玉某也一直未支付剩余培训费。为此,培训机构将玉某诉至法院,要求玉某支付欠付的培训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两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从培训机构提交的面试人员名单、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合格名单等证据来看,玉某在参加培训后已经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应当根据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付清培训费,现在,玉某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法院判令玉某支付尚欠的培训费,并按照培训费的20%支付违约金。(南国早报 记者庾琳 通讯员聂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