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无罪不等于无责
虐童案无罪不等于无责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有了新进展。温岭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案。当然,这并不代表虐童者将逍遥法外——颜某在获释之前,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在舆论一片哗然中,值得肯定的是,民意并未对司法的独立判断构成影响。
但对颜某不构成犯罪的反复论证与阐释,又使得颜某在虐童事件中的违法性被人为忽略。这一事件中,罪与非罪的技术探讨固然重要,在此之前的是非判断更需明了。颜某虐童行为的违法性是毫无异议。如果说司法的追求是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那么,颜某依现行法不构成犯罪只是正义的一部分。她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正义的另一部分。强调法治独立于民意,却不能给公众造成这样的错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把虐童者怎么样。
责任体系是一个整体。刑事责任仅仅是这个责任体系中的一部分。颜某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她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拘留15天已足以吓阻一些潜在的虐童者。媒体讨论的重点应是着力将这种行政责任传递给更多的公众,而不是老聚焦在罪与非罪或司法与民意的亲疏上。
就此案而言,如何处罚颜某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儿童则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挑战国家法度的惩治,被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就其民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法律人为颜某鸣不平,自有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样,若有法律人能为被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治管道内的维权行动,当更有其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