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校车违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备受关注的长沙校车安全即将得到更有效保障。从明年1月10日起,《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各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核发校车标牌及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签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昨日正式公布校车以及校车驾驶人管理的相关办法,车管所负责人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问题1
如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
第一,应当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沙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区县(市)教育部门核实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签注是否同意的意见;第二,取得同意后,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区县(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回复意见;第三,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由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或县级教育局)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市级或县级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车管所备案并受理发放校车标牌,不批准的,由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2
以前备案登记的非专用校车
还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目前,我省的相关文件正在制订中。为了切实便民利民,对于非专用校车,现在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同样按照《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标牌核发。
问题3
对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有何惩罚?
1.机动车不合格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使用违规校车标牌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7.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问题4
学校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校车上路行驶规定
1 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2 行驶时最高时速有限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 无关人员禁乘校车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记者 小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