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某教育局去年在招聘小学教师时,再次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惹上官司。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被告某教育局因原告系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用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在去年8月份,原告来某得知日照当地某教育局招聘小学教师,于是报名参加了考试。在经过笔试与面试之后,来某的总成绩在报考其所应聘岗位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并顺利进入了体检考查范围。
但让来某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体检之后,他接到的竟是不予录用的通知。教育局通知来某,因其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决定对其不予录用。来某把该教育局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按照招聘简章的程序录用原告。
此前,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已联合下文,禁止在入学、就业等方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后,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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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就业废止乙肝检测
2010年2月,卫生部、教育部、人保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废止乙肝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应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胡科刚 樊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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