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希贵
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全面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学校是教育的载体,没有学校育人模式的变革,所有教育改革只能是舍本逐末,甚至是空中楼阁。因此,加快制定《学校法》,已成为将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一项重要而又急迫的任务。
从目前我国教育情况看,由于长期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事不分、权责不清等弊端已经严重制约教育事业的发展,千校一面,活力不强,发展乏力,校长有理想难以实现,有改革处处受阻。一方面,主管部门怕一放就乱,一些是“婆婆”的心态难以改变,难免就要经常对学校具体事务管一管、问一问;大多是不管怕失责,管又不知管什么。另一方面,学校不知哪些权力是自己的,勇敢迈出一步,大胆搞教育教学改革。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本的是政府与学校权责边界不清,政事不分,管办一体,没有各归其位。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这次设计的许多改革设想,提出的各项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就会被这一“关口”体制所“梗阻”。《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探索“管办分离政校分开”,首要的是“办”,只有“办”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实现真正的“分”。解决“办”的问题,最迫切、最需要的是加快《学校法》的立法进程,靠法律破解制度困境。
现有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师法》等大多从宏观、原则上对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政府与学校的各自权责、校长的权责、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学校与教育者的关系、学校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甚至学校与社会、家长的关系等都没有具体明晰的法律界定,应该说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存在比较明显的“真空”地带。
制定《学校法》,首要的是要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责任,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对中小学而言,应该清楚地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学校经费拨付标准、拨款机制、效益监督,学校教师招聘流程、职称评聘,对学校办学质量监管的标准、途径以及校长的管理等方面责任主体。要按照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要求,加强人大对政府在经费、教师、学校建设、育人环境等关键问题的监督,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问责制,强化政府在兴办教育、改善民生中的责任。
要通过制定《学校法》,尽快建立学校比较科学的治理结构。重点是广大中小学要在经费使用、教师聘任、教学改革、学校安全等方面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校长负责制。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建立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对学校办学的监督除了主管部门外,还要引入相关利益责任方的参与监督,学生和家长、社区代表必须在学校监督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系国家督学、北京十一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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