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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昨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7237.04元。
2009年9月10日,任某在驾驶三轮车行驶途中,遇刘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同向行驶,任某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身体一处8级、两处10级伤残。后经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任某于2008年12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任某、刘某多次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以被保险人任某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
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任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交警部门已经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保险公司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是一种格式条款,况且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设置该项保险的目的是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承保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理赔的法定理由。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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