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驾驶员将车辆开往4S店维修。由于4S店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作关系,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日前,南昌市民小刘向本报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存在定损服务问题。记者调查发现,该车的被保险人是小刘的父亲。令人不解的是,小刘在未获得父亲授权的情况下处理理赔事务,中国人保财险方面并未提出异议。小刘的父亲直言,自己一直未接到中国人保财险方面关于理赔的任何告知。律师表示,被保险人维修前未接到保险公司的定损通知,可根据实际维修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投诉:未到指定店修车不能全赔引争执
南昌市民小刘驾驶的汽车,是其父老刘于2010年3月购买的。购车时,老刘为汽车购买了中国人保财险的多种保险,保险金总计3000余元。9月2日,小刘驾车行驶在井冈山大道时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头部位损坏,随后立即拨打了中国人保财险的95518热线报案,并将车开往4S店修理。
“中国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的定损员和我在4S店碰面。定损员和4S店的工作人员讨价还价,最终告诉我,修理费用约需要1000多元。定损员拿给我一张纸,让我签字,我便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以为这样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
事发一周后,小刘被告知不能获得全额赔款,理由是该车没在人保公司指定的合作单位修理。“定损员并没告诉我要到哪里去修才能全赔。”小刘说。
小刘多次拨打95518热线投诉,被告知此类投诉不受理。“次日,我接到了定损员的电话,说我到哪投诉都没用,因为白纸黑字签了字的。”小刘告诉记者。
人保财险:已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维修
9月27日,记者找到中国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位于洪都中大道的办事处,主管车辆定损工作的付江涛称,可以肯定,定损员已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地点维修。
记者看到了当初拿给小刘签字的那份文件——《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上面注明“因您自选的修理单位与我司没有合作关系,我司不能保证您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我司的服务效果……本次事故中,您车辆修理所需的更换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由我司按市场价报价确定。”
记者注意到,告知书上并没有注明实际赔付的金额。付江涛表示,下达告知书后,定损员要将车辆定损情况向江西分公司汇报后才能确定定损金额。也就是说,在签署这份告知书时,当事人并不清楚可能获得多少赔偿款。
记者注意到,这份告知书上没有定损员的签名,也没有中国人保财险的公章以及一切证明中国人保财险的标识和字样,更没有注明时间。
被保险人:未在告知书上签字
“此次事故赔款,我司不受理由您(指被保险人)和您家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的代索赔,赔款由我司直接划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名下。”这是《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中的原文。记者发现,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小刘的父亲,而在告知书上签字的却是小刘。
小刘并没有向中国人保财险出示其父的委托书,他能够代替父亲报险并处理相关事务吗?“既然他是驾驶员,有驾照,就可以在文件上签字。”付江涛说。该公司在事发后是否通知了小刘的父亲?“我们的定损员应该给被保险人打了电话,有录音的。”付江涛说。
在记者的介入下,小刘看到了关于此次定损的处理单,单据上记录的换件及修理费用总计660.5元。小刘表示,之前定损员一直未向他出示这份处理单。而在这份处理单上,既无报险人小刘的签字,更无被保险人小刘父亲的签字。小刘的父亲则直言,自己一直未接到中国人保财险方面关于理赔的任何告知。
中国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的这些做法是否符合相关理赔规定?该公司的负责人汪某拒绝回应记者的问题。随后记者又拨打了该公司谢姓新闻发言人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既然被保险人是老刘,那么就应该由其来处理理赔定损的事情,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儿子怎么能代替父亲来确定理赔金额呢?”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表示,小刘是车辆的暂时驾驶者,而不是所有权人,更不是被保险人。因此,小刘代表父亲处理理赔事宜没有法律效力。
蔡律师认为,作为被保险人,小刘的父亲有权在车辆维修前,就接到保险公司方面的通知,了解维修和理赔的相关事宜,并作出相应的抉择。他建议小刘的父亲根据车辆实际的修理金额,向保险公司方面提出赔偿要求。(新法制报 记者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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